2024济南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导语 我市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1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并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自签约之日起即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我市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1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并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自签约之日起即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5%,最高可报销500元。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比例65%,最高可报销600元。

  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居民免费提供5种基本药: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一年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慢特病待遇

  我市职工、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和《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

  (一)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

  我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分为两大类:

  1.Ⅰ类病种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白血病。

  2.Ⅱ类病种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高血压病伴并发症,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脑出血(恢复期、后遗症期),脑梗死(恢复期、后遗症期),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癫痫,运动神经元病,肝豆状核变性,阿尔茨海默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系统性血管炎,脊柱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干燥综合征,糖尿病,股骨头坏死,生长激素缺乏症,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人类免疫缺陷(HIV)病,多发性硬化,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二)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

  银屑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肺动脉高压、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BS-C)、克罗恩病、溃疡性结(直)肠炎、脊髓性肌萎缩症、亨廷顿舞蹈病、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子宫内膜异位症、黄斑病变、法布雷病、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戈谢病、庞贝氏病、视神经脊髓炎、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血小板无力症、先天性凝血因子Ⅶ(FⅦ)缺乏症、原发性酪氨酸血症、West综合征/婴儿痉挛综合征、地中海贫血、迟发性运动障碍、重度哮喘(根据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经第4级或第5级治疗才能达到完全控制,或即使经第4级或第5级治疗仍不能达到控制者)、Castleman病、慢性非感染性葡萄膜炎、结节性硬化症、发作性睡病。

  (三)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普通居民

大学生

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70%

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7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精神卫生专科医院75%

80%;精神卫生专科医院8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80%

90%

乡镇卫生院

90%

90%

  注:尿毒症透析治疗,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乡镇卫生院90%;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白血病、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于75%的统一按75%执行;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于60%的统一按60%执行。

  一个医疗年度内封顶线25万(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重组人生长激素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万元;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待遇,按病种,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万元;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按限额执行。

  (四)门诊慢特病申请认定

  参保人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可向确诊的医院医保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在其他医院确诊等不符合直接认定的病种需要到指定的门慢认定医院集中办理。

  1.申办“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病种的:于每周三上午8: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前往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历山院区(历山路46号)申请,或每周五上午8: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前往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蟠龙山院区(港兴西路2999号)申请;申办“结核病”、“人类免疫缺陷(HIV)”病种的,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到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鲍山院区(历城区烈士山东路12号)申请

  2.申办“精神障碍”病种的:于每周二至周四上午8:3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前往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666号)、济南市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天桥区标山路10号),选择其中一家办理。

  3.申办其他病种:参保大学生可于每周一或周二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三家认定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六零医院南院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中一家的门慢认定中心办理。其他参保居民到各区指定的集中认定医院办理。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

  我市参保居民未达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可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待遇,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降压药、降糖药可报销75%,不设起付标准。单病种一年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不超过600元)。

  大学生、少年儿童意外伤害待遇

  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急诊就医的参保大学生及参保少年儿童,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儿童康复待遇

  患有白内障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残疾的0-6周岁(含6周岁)参保儿童,以及患有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残、低视力的0-17周岁(含17周岁)参保儿童,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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