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导语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5日,具体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可查看正文内容。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合格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的规定,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约定测温时间,并在24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法计量检定证书。

  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或认可测量结果。

  第八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可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 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室温不合格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由供热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及第二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申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 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均不在测温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3℃)的;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连续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收相应热费。

  第十四条 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联系用户,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申请第三方机构测温的用户应出具退费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对退费范围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5日。《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济建发〔2017〕5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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