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供热不达标准退费规定
导语 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
济南供热不达标准退费规定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下列情况均不在测温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3℃)的;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连续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收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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