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导语 首套房认定标准由本市户籍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的,调整为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工作要求,促进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及异地户籍家庭首套房首付款比例明确如下:

  1、首套房认定标准由本市户籍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的,调整为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

  2、非本市户籍家庭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30%。

  3、以上政策的实施以房屋网签时间为准,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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