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导语 缴存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也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详见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缴存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也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二、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最高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公布如下: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30975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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