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济南公租房政策调整 盘点调整前后的变化
导语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的申请范围、配置标准、租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具体调整后的改变如何?请看本地宝为您整理!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的申请范围、配置标准、租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小编从济南住房保障局官网了解到,对比此前的公租房政策,新版的政策对部分规定进行了微调,具体有哪些变化?请看小编为您整理的调整前后的对比!
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对比一:申请条件及保障范围的变化
主要变化:市外务工人员不能申请公租房,市内户籍申请门槛提高
政策调整前:
本地户籍: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单身人员;
非本地户籍: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或外来单身职工。
政策调整后:
公租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对比二:申请审核程序的变化
主要变化: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政策调整前: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摇号未能选上房者自动轮候下一批房源!
政策调整后: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
摇号排序坚持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顺序摇号排序。
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对比三:租金标准的变化
主要变化:租金标准基本不变
政策调整后:
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房标准;
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
具体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018年济南公租房政策调整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济南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济南公租房申请时间、申请条件流程、配置标准、咨询电话及相关问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