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济南高新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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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单位集体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市内无住房人员;高新区户籍家庭户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超过一年,已缴纳社会保险,市外户口需持有《济南市居住证》的人员。

  2.在高新区机关、园区、办事处、企事业等单位被聘任的工作人员。

  3.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二)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房屋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回迁安置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区内未转让住房(因特重大疾病等需要的除外)、领取拆迁货币补偿超过3年的、未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法定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法定户籍人口计算。

  申请要求

  1、高新区户籍家庭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配租条件的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单位集体申请人为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和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根据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数量承租一套或多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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