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导语 现将《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因原《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到期,为更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驻济单位,尤其是大型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企业)、驻济高校等单位发展,改善引进人才、企业职工等群体的安居条件,迫切需要对原政策充实、完善,使之符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通知有关内容

  《通知》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完善,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等。

  (二)用地及建设要求。

  在用地方面,社会组织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对于人才聚集度高、自有存量用地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公租房用地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利用的有关规定,确因实际需求、场地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工业用地厂前区比例要求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其土地用途经批准可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保障房建设。

  在建设规模及规划设计方面,建设规模由相关单位在自身资金、土地、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建设规模;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增加了人才公寓的相关内容,明确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事业单位可安排人才公寓,公寓设计根据实际需求,可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各类配套服务设施。

  (三)享受的优惠支持政策

  自建公租房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二是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三是部分企业存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这部分资金的70%可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四)建设审批及产权登记程序

  《通知》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在政府“放管服”、“一次性跑腿”的原则下,将相关审批工作下放至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由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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