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产假规定

导语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可以清楚的知道产假的具体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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