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省立三院扩建项目征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导语 实行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实行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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