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规

导语 2019年10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出台。

  10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出台。我市提出,到2019年年底,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完成与原莱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衔接融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统一参保范围

  职工医保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保为: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统一经办服务

  我市将拓宽包括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在内的多种医保经办服务渠道,建设“网上医保”“掌上医保”,推进实现医保业务“一窗受理、全城通办”。探索在基层设立医保工作服务站,将部分医保经办业务下沉至基层医院,实现工作前移,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统一信息管理

  我市将持续推进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处方、远程诊疗等与医保支付衔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

  统一统筹标准

  我市提出,自2020医疗年度起,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计算办法、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政策。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统一为7%,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费率统一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9%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8元。在居民医保方面,2020医疗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少年儿童和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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