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原文)

导语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体市民、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稳定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反复研究,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于3月7日前反馈我局;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联系人:陈朝,李彦;电话:85081551,85081513;

  传真:85081508;电子邮箱:liyan78166@163.com

  附件:1、《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到居住地(住所地)的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

  四、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七、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的,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3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 日。

  (济南市公安局印章)

  2018年3月 日

  附件2: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全体市民、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起草制定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必要性说明如下:

  一是强调养犬人行为规范,增强文明意识。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文明、治安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也是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探索养犬管理新举措,强化养犬管理,取得良好效果,但涉犬投诉减少并不明显。2017年民生警务共受理群众养犬投诉8431件,较2016年(11410件)下降了26%,却仍居各类举报投诉前列。市民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犬叫扰民问题。为2831件,占全部犬类投诉的33.6%;二是遛犬不拴绳问题。为2064件,占全部犬类投诉的24.5%。可见部分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养犬行为较为多发,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二是强调部门职责,实现多元化共治。养犬管理的重在社会基层组织的参与,应当倡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与派出所、公安分局携手共治,创新养犬管理模式,对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我局倡导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三是倡导场所自治,形成管理合力。《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携犬禁止进入场所进行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场所设置“禁止犬只进入”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场所的产权主体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应有的物权。倡导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志,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特此说明。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