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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山东省育儿补贴申领指南(条件+材料+入口)

导语 山东育儿补贴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取得山东省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2025山东育儿补贴申领全攻略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补贴对象应当具有山东省户籍。

  2、申领人资格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

  3、补贴标准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育儿补贴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1)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

  (2)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先申领整年补贴,再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4、所需信息

  1.婴幼儿基本情况: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哥哥、姐姐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2.申领人基本情况: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一方的,还需提供婴幼儿亲生父母之间目前的婚姻状况。

  3.婴幼儿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

  5、所需材料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首次申请后,次年申请续领如相关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提交材料,仅需在线确认或通过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线下确认申请信息即可。若相关信息有变化,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新材料。

  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二)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如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应体现婴幼儿抚养权有关信息;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如属其他情形,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请申领人说明和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签字后上传。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

  其他监护人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6、申请方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

  以线上申请为主,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通过婴幼儿户籍所在省份的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线下申请需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7、申请时限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

  1、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

  3、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4、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8、补贴发放

  1、育儿补贴按年计算,原则上于申领的次季度一次性集中发放。

  2、育儿补贴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原则上发放至婴幼儿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婴幼儿死亡的,育儿补贴发放至申领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育儿补贴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9、特殊情况办理

  特殊情况办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申领年限内死亡但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情况。

  1.申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申领。

  2.申领人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3.申领人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以及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材料、申领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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