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省立三院扩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导语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省立三院北院区,西至翡翠郡小区,南至无影山中路,北至翡翠郡小区(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天桥城市更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房屋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30天(详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附件: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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