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租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全文)
导语 济南公租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政策的有效期是多久?本地宝为您整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受托机构应当按季或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受托事项管理等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组织开展爱心服务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缓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车位租赁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受托机构、承租家庭违规违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管理部门及受托机构、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第七十三条 承租家庭采取隐瞒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七十四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委托。
第七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1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