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评残批烈对象条件
导语 关于济南市评残批烈的详细介绍!
1、评残的对象是:
(1)退出现役的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3)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5)国家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6)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省民政厅指定的山东省荣军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省职防院医学鉴定小组做出。
2、批烈的对象是: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