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导语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中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的,详见正文。

  哪些情形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属国家法律规定,是离婚登记程序中的必经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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