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婚姻登记处能开具未婚证明吗?

导语 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济南市婚姻登记处能开具未婚证明吗?

  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从2015年9月18日起,济南市各区(县)婚姻登记处,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方便百姓办事,婚姻登记部门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位提供核实保存的婚姻信息,由核实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以单位公函形式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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