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女职工孕期待遇保护

导语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保护措施详见正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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