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导语 2020年8月26日,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一、有关背景

  去年年底,我市实施了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同步完成了与原莱芜基本医保政策制度的衔接融合,从今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较为稳定。目前,2021年居民医保缴费期(每年的9月-12月)即将到来,我们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提高筹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二、政策内容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今年,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580元,因此个人人均缴费标准应达到290元以上。具体到各参保人群,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340元,学生儿童由200元调整为240元。

  (二)降低国家谈判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4号)要求,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目前,我市居民医保对2019年国家新谈判的70种药品均执行30%的个人自付比例,对之前的国家谈判药品,执行40%的个人自付比例。我们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国家谈判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30%,共涉及48个品种的调整。

  (三)将引、流产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参照职工生育保险做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引、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流产的定额报销150元,引产的定额报销1100元。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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