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融高端人才管理办法中管理对象范围

导语 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管理期为三年,同一人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两次。具体管理对象是哪些呢?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济南市行政区划内从事金融经营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人才。为引进紧缺型、领军型金融高端人才,结合济南市实际,将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分为三类,包括金融高端管理人才、金融高端研究人才、金融高端专业人才。支持引入北、上、广、深等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政府授予“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或同等称号的金融人才。以上人才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有国家金融监管等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一)金融高端管理人才,指在(或曾在)国际性、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或省级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的人才,在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金融高端研究人才,指从事金融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近五年在权威期刊(如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 篇以上或完成省部级课题2 项以上,在金融中心建设、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引领金融产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人员(45 周岁以下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

  (三)金融高端专业人才,指具备较强金融创新能力,做出重要创新和贡献,获得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各自金融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业务及技术型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保险精算师(FI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股权投资(VC、PE 等)、并购投资、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精算等济南金融市场亟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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