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车辆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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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的规定,各类汽车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使用年限八年的汽车:

  (1)总质量1800Kg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全挂汽车列车。

  (3)各类出租汽车(含大、小营运客车)。

  (4)矿山作业专用车。

  2、除上述车辆外,其它车辆使用年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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