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保险条例

导语 对于工伤保险的条例,有很多市民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就说一下工伤保险都有哪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按照统一政策暂时实行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职业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纳入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如有支出,予以补足。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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